在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待去解决,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,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。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,包括单位问题、鉴定科学性问题和鉴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等,为此就下面问题谈几点看法:
检测、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
资质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,因为经常有业主需要检测报告来进行诉讼,**鉴定等后续措施,如果辛辛苦苦出来的数据无法得到法律认可,那很多质量问题就没办法进行维权,利益就会受到损失。
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,若检测数据全面、详细和准确,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,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?
根据“人民共和国计量法”的规定:“为社会提供公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,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**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、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”,也就是经计量认证,取得检测资质、具有CMA章的单位,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,在其出具的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,其它单位或各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。也就是说只有经过CMA的单位才具有出具鉴定的资格。
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,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*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,具有的单位提供的鉴定也具有法律效力,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、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,则不完全清楚,有些地方的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,有些地方的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;由此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,该问题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。
检测、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
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、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,由于建筑物建设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,涉及到的部门不少,如建设场地的地质勘察、物的规划审批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及建筑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,但本文主要探讨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。